1.業主於113年委託本司申辦拆併建營建工地環保書類。 2.該案已拆除勘驗完工。 3.目前已取得建照,預計年後提送新建廢清書及逕流廢水削減計畫。
環境部考量及因應配合國家溫室氣體長期減量目標2050年淨零排放重大政策,擴大列管,並準備盤查登錄溫室氣體排放量作業。 1.公告服務業、大專校院、醫療院所、運輸業與其他製造業等符合附表規定者,應進行溫室氣體盤查。 2.公告附表列管事業定義及範疇如下: 資訊服務業:從事入口網站經營、資料處理、網站代管及其他資訊供應服務之行業。 百貨公司業及購物中心:百貨公司業指在同一場所提供多種商品分部門零售者之行業;購物中心指結合購物、休閒、文化、娛樂、飲食、展示及資訊於一體之設施。 量販店業:提供綜合商品批發或零售,結合倉儲與賣場一體者。 鐵路運輸業:從事鐵路客貨運輸之行業。 捷運運輸業:以軌道運輸系統輸送都會區內旅客之行業。 大專校院:提供大專校院教育程度之教育服務並授予畢業證書之公私立學校。 以上事業列管範疇,如符合其一條件即需進行盤查: 1.事業〔年用電量〕合計二千萬度以上。 2.事業之單一場所〔年用電量〕一千萬度以上。 -.-.-.-.-.-.-.-.-.-.-.-.-.-.-.-.-.-.-.-.-.-.-.-.-.-.-.-.-.-.-.-.-.-.-.-. 旅館業:對旅客提供住宿及相關服務之營利事業。 列管範疇:該事業之單一場所年用電量一千萬度以上者。 -.-.-.-.-.-.-.-.-.-.-.-.-.-.-.-.-.-.-.-.-.-.-.-.-.-.-.-.-.-.-.-.-.-.-.-. 電信業:從事下列服務之一者: 一、以有線電、無線電、光學、電磁系統或其他科技產品從事發送、傳輸或接收符號、 信號、文字、影像、聲音或其他性質訊息等服務。 二、提供網際網路接取服務(IASP)。 列管範疇:該事業之門市(含直營及特約)總數一百家以上者。 -.-.-.-.-.-.-.-.-.-.-.-.-.-.-.-.-.-.-.-.-.-.-.-.-.-.-.-.-.-.-.-.-.-.-.-. 連鎖便利商店業:從事提供便利性商品如速食品、飲料、日常用品及服務性商品,滿足顧客即刻所需,而以連鎖形態經營之行業。 超級市場業:凡在同一場所從事多種商品分部門、公開標價、零售,其生鮮食品以冷凍冷藏方式陳列、貯存,並以食品為主、日常用品為輔之行業。 列管範疇:該事業之門市(含直營及加盟)總數一百家以上者。 -.-.-.-.-.-.-.-.-.-.-.-.-.-.-.-.-.-.-.-.-.-.-.-.-.-.-.-.-.-.-.-.-.-.-.-. 醫院:指設有一科或數科診療科別,每科均有專科醫師之醫院。 列管範疇:該事業經衛生福利部醫院評鑑評定為醫學中心者。 -.-.-.-.-.-.-.-.-.-.-.-.-.-.-.-.-.-.-.-.-.-.-.-.-.-.-.-.-.-.-.-.-.-.-.-. 公路汽車客運業:在規範路線內,以公共汽車運輸旅客為營業者。 市區汽車客運業:在規範路線內,以公共汽車運輸旅客為營業者。 遊覽車客運業:在核定區域內,以遊覽車包租載客為營業者。 汽車路線貨運業:在核定路線內,以載貨汽車運送貨物為營業者。 汽車貨櫃貨運業:在核定區域內,以聯結車運送貨櫃貨物為營業者。 列管範疇:以上事業列管範疇,指營業車輛數二百輛以上者。 -.-.-.-.-.-.-.-.-.-.-.-.-.-.-.-.-.-.-.-.-.-.-.-.-.-.-.-.-.-.-.-.-.-.-.-. 製造業:非屬「事業應盤查登錄及查驗溫室氣體排放量之排放源」公告範圍之製造業。 列管範疇:以上事業列管範疇,如符合其一條件即需進行盤查: 一、煤炭〔年使用量〕四千公噸以上。 二、燃料油〔年使用量〕三千二百公秉以上。 三、天然氣〔年使用量〕五百萬立方公尺以上。 四、同一排放口之燃燒設施總設計或總實際輸入熱值一千萬仟卡/小時以上。 五、全廠(場)〔年用電量〕二千萬度以上。 -.-.-.-.-.-.-.-.-.-.-.-.-.-.-.-.-.-.-.-.-.-.-.-.-.-.-.-.-.-.-.-.-.-.-.-. 備註:除〔製造業、旅館業及醫院外〕之事業,應由總公司、大專校院一併就其子公司、分公司、分店、分處、特約或加盟門市、分校及分部辦理盤查登錄作業。 該法案源自氣候變遷因應法第21條第1項,雖目前僅草案、公聽的預告階段,但原則性內容不會有太多變動,僅可能附表內容會部分調整,故涉及相關列管事業的朋友們仍需注意及準備,可詢問自己配合的環保顧問公司亦可聯繫我司客服提供協助。 出自環境部-氣候變遷因應法
1.依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三目至第六目設置所指之機構。 2.公民營清除機構、處理機構、經營建署、經濟部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之再利用機構、事業廢棄物共同處理機構、共同清除機構之事業。 3.公民營清除機構清運裝潢修繕廢棄物,應於廢棄物清運出廠後二日內載至經核准之網路指定收受場所並同時於出產源地後完成營運紀錄申報。 4.申報重點為:產生地點、日期時間、機具車號、種類、數量及網路指定收受場所。 5.若以貯存、轉運、中間處理、再利用或最終處置方式收受裝潢修繕廢棄物者(泛指處理機構、再利用機構、合格貯存場),應於收受廢棄物後一日內連線申報廢棄物實際收受情形。 應申報對象及期程: 1.自114年3月1日起,廢棄物產生源位於〔臺北市、新北市及桃園市〕受託者屬公民營廢棄物處理機構、事業廢棄物共同處理機構、經營建署、經濟部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之再利用機構。 2.自114年7月1日起,廢棄物產生源位於〔臺北市、新北市及桃園市〕,受託者屬公民營廢棄物清除機構、事業廢棄物共同清除機構。 3.自115年7月1日起,廢棄物產生源位於〔臺中市、臺南市、高雄市及基隆市〕受託者屬公民營廢棄物清除機構、處理機構、事業廢棄物共同處理機構、經營建署、經濟部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之再利用機構。 4.自116年7月1日起,廢棄物產生源位於〔廢棄物產生源位於直轄市及基隆市以外之各縣(市)〕受託者屬公民營廢棄物清除機構、處理機構、事業廢棄物共同處理機構、經營建署、經濟部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之再利用機構。 註1: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之再利用機構係指中央主管機關所定再利用管理辦法公告(附表)之管理方式收受事業廢棄物進行再利用之事業。 註2:裝潢廢棄物依據環境部一般家戶裝潢修繕廢棄物清理原則一般為陶、瓷類食器及容器或廢棄磚、瓦、陶、瓷類廢棄物或廢木料。 註3:公告事項八即,應申報營運紀錄之事業即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事業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 歸納總結 即自今年起環境部開始針對裝潢類廢棄物進行妥善流向處理申報階段性規範與宣導,至116年7月1日後全國完整施行及要求! 內容出處:環境部-中華民國114年1月3日環部循字第1136125078號
業主準備成立新營業單位,暫時會先租賃其中一處作為申請位置並委由本司與技師、土調人員執行土壤污染評估 調查報告申報計畫書,舊廠將安排後續土壤潛勢污染檢測與土壤評估調查。
業主於113年委託本司與工程公司協作辦理,環保書類 處置計畫書,將先前處理不洽當以致不當堆置的場廠所進行廢棄物處置計畫書撰寫並召開專審會及報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該文件業經審准已執行清運作業中。
鑒於本司於112年協助中○○○有限公司執行高雄大林廠紅毛港園區營建工地 逕流廢水削減計畫案,業主十分信賴本公司的專業與效率,後續承攬案將進行委由本公司進行環保文件撰寫。
感謝客戶信任,於113年11月中旬委託本司申請公民營清除處理許可乙級,本司於12月初完成正式送件,本案已審理核准準備發證中,後續旭珅環保將協助該公司輔導員工學習每月網路申報及拉製聯單、GPS週確認等作業。
客戶於113年12月正式委託本公司協助申辦營建工地類別廢清書,此案起造人為中央單位,目前正在撰寫中,預計本週將完成正式掛文送件,業主十分注重整體效率及環保法規適法性,旭珅環保將秉持專業並協助客戶能以最合適的方案來完成相關許可設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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